二、现代
宪法与社会——政治进步
中国晚清以来的一切立宪都属于现代
宪法的范畴,现在当我们谈论
宪法的时候,我们通常也是在现代的意义上使用
宪法这个术语。所谓现代
宪法是相对于古代
宪法而言的。古代
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者博林布鲁克,按照他的说法,
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这个制度被治理。”[1]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自秦至晚清可以说有自己的
宪法。而对于现代
宪法,潘恩可以说是最好的阐释者之一,他说,“
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们建构政府的行为,没有
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 “
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
宪法的产物”[2]。
古代
宪法是指欧洲前现代的
宪法和那些处于早期的或低级的历史阶段的非欧洲社会的习惯。古代
宪法与现代
宪法的对比在本质上乃是针对前现代欧洲社会和非欧洲社会的两个方面的特征:它们的发展阶段和非规范性(irregula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