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进步与宪法
陈端洪
【全文】
一、为什么纪念1954年
宪法?
学者是一种意义动物,必须追问研究对象的意义,追问自己的学术行为的意义。我们为什么要纪念1954
宪法?是因为其效力吗?否。这部
宪法在1975年就已经被取代了,至今已经29年。是因为行宪的经验、违宪审查判例和推理吗?否。这部
宪法并没有象法律一样实施过,也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因此,对1954
宪法的回顾并不具有狭义的“法学”意义。是因为它是一个50年前的历史文本,并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的
宪法而具有象征意义吗?如果是这样,那么纪念活动和学术研究有什么关联?那么,是因为当今宪法学术需要制造一个话题吗?如果是这样,我们的法学实在太可悲了。
要证明纪念活动的意义,我们就必须发掘这个历史文本与当下政治、法律生活的联系,把它看成一个向现在乃至我们的未来开放的系统。因此,我们的研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学的研究,当我们向后看历史事实的时候,我们研究哪些力量在起作用而决定了事物的特定形态,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个有效的规律就是历史的规律。这样,历史就成了理论历史,
宪法史也就变成了
宪法的理论历史或历史理论。
我试图将1954
宪法放在近代以来的中国乃至世界历史的背景中,探寻贯穿整个近代立宪、渗透在1954
宪法并延续到今天的立宪活动的那种历史观和气质。这种历史观就是进步的历史观,这种气质就是自强不息,力求进步的理性精神。选择的文本主要是1954
宪法序言和刘少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的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我的发言是对上述两个文本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