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的政治含义

  可是这个怎么去实现呢?要统治者遵守一个规则,他要不遵守怎么办?我们现在的思维就是有一个最高法律效力的东西,可是对于主权者怎么会有一个最高的法律效力呢?比主权者更高的主权者?那总有一个最终权威啊。最早的主权是司法主权,后来到立法主权。怎么去设计让统治者守法。如果我们按层级化的思路,去想控制住他的东西存在,那我们永远没有答案,因为你还需要控制更高的。政府之上设一个委员会来控制,那谁来控制委员会呢?宪政就是govern the government,如果按层级化的思考方式,是不可能的,找不到出路。这就是任何一个政治体的矛盾,一方面必须给政府权力才能使秩序建立,另外又要控制它,这样一个两难的问题。
  宪政主义是不相信人的,柏拉图就说必须要是“哲学王”才能统治,而个人的德行和智慧是不可靠的。宪政主义用心的不是对统治者怎么进行教育,这是不可靠的,(不是说不必要的,但不能完全依赖这一点),需要的是制度。搞法律的人,特别是搞公法的人必须有一点就是相信制度本身的力量,否则这个专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我们从文化着手就只能是循环论证,一个制度需要某种文化,而这种文化我们没有,所以我们无法搞这种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也实行不好。如果这样我们就无法前进了。所以我们必须相信制度的力量。宪政面对的是绝对主义的状况,但是它相信这是可以改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制度设计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所以宪政主义最大的突破就是走出了层级化的思维,而走上了水平分权之路,也就是瓦解主权。所以宪政主义的思维与主权是对抗的、矛盾的,至少从博丹绝对主义主权观来看是对立的。至于它是如何形成的,就可能是逐渐实践而得出得智慧。在它形成后,我们再回头看时,我们发现宪政主义很伟大。实际上它淡化了原来得主权思维。在层级化思路出现困境时,我们从水平上将主权分为几块,使得它们之间互相牵制,而没有一个绝对得最高性。所以宪政主义的核心是有限政府。政府的哪一个部分都没有绝对得权力。有限政府是相对原来的绝对主义来的。但这没有包含宪政主义的全部内涵,特别是现代宪法
  还有一个就是将以上的思想制作成文件。使得任何政府的行为都有遵守这个文件。这就是宪法必须具备法律的形式。
  以上我们所说的似乎在功能意义上解决了问题。但是既便在民主制国家里,也很难彻底走出主权思维,当我们讲人民主权时,人民是绝对的。人民的主权是没有限制的。在功能和操作意义上,你可以把它分开,但是人民主权你怎么分?当然人民这个概念可以作为整体存在,也可以作为一个个的个体。所以美国宪法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宪法不仅仅优先于政府,而且优先于人民。宪法是主权者创造的,怎么能优先于人民呢?因为美国在制宪时就担心多数人暴政,所以有一个文件称为最高法来约束人民,但这个文件怎么能约束人民,它的最高法律效力来自于哪?作为人民的创造物怎么能反过来约束人民呢?Ulrish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反射性机制,如研究怎么做研究,研究本身是一个活动,然后又要研究怎么去研究,所以这是人本身很重要的东西。即人民创造东西来约束自己,以防止自己出尔反尔,歇斯底里。另一个解释,是宪法之所以能约束最后的主权者即人民,是在于建国行为本身(founding act)。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从哪里来?凭什么约束以后的人?就是因为缔国行为的神圣性,它把宪法文本类比于圣经的文本。所以我们说立宪时刻是很神圣的时刻,对于美国来讲,这个可以解释,因为它确实是建国。那我们怎么解释?最早是《共同纲领》,依据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49年不是nation foundation,中国一直就有的?所以founding act的解释也应该包括政权的变换(regime founding)。49年是把之前的所有法律效力都否定了,建立新的,应该也是founding act。但接下来的问题是你怎么过渡到54宪法的?刚才我们讲最高法律效力是约束主权者,包括政府和人民,不能以绝大多数的意志就随便否了,否则它还有什么最高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后面的修宪和新宪法之间的关系说不清楚,如82宪法也是走修宪程序。如果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这个最高效力能被2/3的人否定,这怎么有最高效力呢?这个问题就解决不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虽然包含着高于其他的立法,但最主要的是要限制后来主权者的活动。但是我们的宪法习惯是看不出这个意思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