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政治含义
陈端洪
【全文】
上次我们提了一些问题,
关于宪法的概念,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宪政或者叫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我不会讲太多,我们会讨论讨论。因为基本的材料我已经发给你们了,我不知道里面的英文材料你们有没有那个精力或者功力把它看懂。
宪政话题在80年代是最热门的。在国际上它好像是一种不受批判,普适的东西。它是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Ulrish Preuss的文章里面也讲到这个是最没有争议的。自由主义等都有争议,但是讲宪政好像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我们讲宪政到底是讲什么?即宪政面对的最基本问题是什么?它又什么主张?它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我们讲
宪法的时候,只有我们不从描述意义上讲,不是政治秩序意义上讲,现代
宪法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文本。虽然会有很多模糊,但是它有一个文本存在,可能原则不一样,但最重要的东西是一样的,要包括的东西大概是知道的,因为有文本就好办。但宪政或宪政主义没有一个文本的概念,或者有一些基本的文献,但这与其本身还是相差很远。所以我觉得需要我们去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政遇到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而宪政面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什么?这样我们才知道宪政为什么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占有这么大的位置,特别是现代政治思想史,才能知道为什么到了现代它成为一种普适的东西。这就回到了
宪法最根本的问题,或者说整个公法最根本的问题。
宪政是关于国家的概念,它离不开国家的概念。国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我们简单化一点就是这样。对于一个政治体第一重要的是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国家;第二步是empower,就是用
宪法给政府权力,使其动起来;过去很少有人讲。这一点德国人强调的比较多,因为当时德意志民族要整合成一个国家很难,也就是使国家成为一个主权单位。再一个就是我们学公法的人常说的用什么样的政治结构最不妨碍,或者说对公民的自由保障最可靠。这里不能说最好,如果这样的话那就“最大福利”。应该是什么样的政治结构能最大程度保护被统治者的自由。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我们把国家看成一个主权单位,对于外部,就是同样成为政治体的主权单位,那么,此时主权是彼此独立,谁也不干涉谁;对于国内来讲,就是已经构成的具有最高权威的一个单位。所以有时候我们就把主权在实实在在的,功能上讲,主权可能就在政府的某个点上,后面讲主权理论时会细讲。如果我们从现代宪政主义产生的背景来看的话,那个时候的主权指的就是统治者的主权。博丹的主权就是这个政治体的最高统治权的归属,是一个人(君主制),少数人(贵族制),大多数人(民主制)。而且在那个时候,博丹及霍布斯把主权作为现代政治的核心概念时,有其基本的原则和内涵,即主权是绝对的,是不受限制的,是不可分的。只有是政治体最高的统治权是不受限制的,从专业讲就是不受法律限制,而不是不受道德限制。当我们从政治体层级化的思路去看的时候,最高的权力受什么限制呢?它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是其意志的表现。这就是绝对主义国家理论。这种理论在他那个时代有他的积极意义,如博丹那个时代面临宗教战争,国家还没有形成,处于混乱状态,失去秩序的时候,这种理论非常管用。这个理论关心使其成为一个国家,即专制的政权总比无政府好。只要政府有权威总会有秩序。如果回到那个背景下看宪政主义,就很清楚了。就是秩序形成以后,人民就要求自由,就认为绝对统治者的绝对权威也不对,在混乱的时候我们要秩序,在有秩序之后我们就要自由,所以就要求统治者按法律去办事,要求统治者有个规矩,按一定规律办事,这就是宪政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