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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

  其次,同类私权利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格权冲突、物权冲突、债权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
  人格权冲突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例如身体权与身体权冲突;精神性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例如名誉权与精神自由权冲突。物权冲突关系包括:共有(包括准共有)中的权利冲突;相邻关系中的物权冲突,例如因弹钢琴或打麻将制造噪音、大楼的玻璃幕墙照出对面楼内居民生活私生活等案件;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如地上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既可包括大多数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之间的冲突;又包括非典型担保如所有权保留、代物清偿预约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冲突关系:有关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冲突,如作品名称上的权利冲突、实用艺术品客体上的权利冲突(如1995年徐寿嶂诉山东曲阜酒厂侵犯“孔府家酒”著作权案);形象权与商标权等权利的冲突(如1996年张乐平遗孀冯雏者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三毛美术作品形象权案);有关商业标记权的权利冲突(如1991年的“狗不理包子”案、1993年的“王致和”案、1999年的“张小泉”案;有关域名的权利冲突等。
  债权冲突:法律承认债权平等,故债权之间的冲突是一种法律必然的产物,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赛的原则,例如“一物二卖”中两个债权间的冲突。相互冲突的债权实现时,可能不会完全平等,这在破产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
  首先,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例如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如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行政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受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实中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侵蚀私权利的现象不为罕见,其典型为:城市拆迁中的行政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在紧急状态中(如SARS)公民知情权与公权力的冲突、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孙志刚案)等。
  其次,就当前实务而言,不同类型的私权利冲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冲突、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人身权与身份权冲突、形成权与继承权冲突、受遗赠权与法定继承权冲突等。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冲突:包括知识产权与姓名权冲突;知识产权与肖像权冲突(包括肖像权与邻接权冲突、肖像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冲突等);著作权与隐私权冲突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他所负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副绘画,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当物权与知识产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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