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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

  长期以来,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可分如下几个阶段:
  1.产生阶段(1986-1996) 权利冲突问题发端于实务上的困惑,因学者对当事人各执一端、权利打架的疑难案件的理论思索而起。在此阶段中,《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将中国带入权利意识兴盛的时代。一时间,名人发动名誉权诉讼颇为时髦,新闻单位或记者纷纷走向被告席,大有“新闻监督止于诉讼”的趋势。此一问题引起了侵权行为法权威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等教授的关注。例如,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在研究新闻侵权时,发现了保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就会阻碍新闻监督的良性发展这一矛盾现象,进而认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或知情权存在冲突[4]。张新宝教授在研究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问题时,对于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提出了系统化的主张[5]。新闻学专家魏永征教授等也从新闻规律角度对此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总体而言,处于产生阶段的权利冲突研究体现为“问题—对策”式研究模式,研究群体主要是民法学家、新闻专家,他们着眼于现实问题,将权利冲突作为某类案件的代名词,而研究的目的则是为新闻侵权等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对策。
  2.反思阶段(1996-2000) 在此阶段中,学者对于“问题—对策”式研究进行了认真反思,并希望为权利冲突对策寻找合理的依据。苏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6]一文中提出,权利的相互性是权利冲突的原因。该文利用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本着权利的制度化配置之视角,得出当言论自由与肖像权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的结论。此论受到关今华教授的批判,其认为权利是平等的,冲突的权利应被均衡而非优先保护某项权利[7]。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从分析法学的角度提出权利冲突的原因是规范冲突、原则冲突,并试图为权利冲突的化解提出全面完整的方略。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模式是“反思——批判”的结合,学者们认真探讨了权利冲突的原因、对策,研究群体也从民法学者、实务专家为主扩展到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兼具,其中民法学者与法理学者进行了颇有意义的学术争鸣。
  3.深化阶段,(2000-至今),这一阶段是对前两个阶段的集中回应,权利冲突研究更为深入、全面。具体而言,研究课题涉及权利冲突的本体,并直接叩问“法律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这一根本问题;学术交锋更为激烈,例如刘作翔教授提出“权利冲突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8]而郝铁川教授则称:权利冲突是一个不成问题的“伪命题”[9];研究更具系统性,例如刘作翔教授发表了系列论文,对权利冲突的现象、原因、本质、对策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部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也以“权利冲突”为题,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届法理学专业博士生葛明珍先生的《权利冲突论》;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生姜敏的《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2005届博士生张平华的《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也有的学者推出以权利冲突为题目的专著,如朱兴文先生的《权利冲突论》。[10]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议稿草案》也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冲突问题。该建议稿第300条规定,不同种类的人格权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应当以更符合人的基本价值及公共利益为标准确定优先保护顺序。人格权与财产权、身份权、著作权、社员权等其他权利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具体情形显失公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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