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本题25分)
案例: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判决。在该案中,原告Acuff-Rose有限公司是歌曲《漂亮女人》的著作权人,被告康柏尔等人是某知名合唱团的歌手,对《漂亮女人》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后翻唱,唱片很畅销。原告对被告提出侵害著作权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戏谑模仿”(parody,本意是打油诗、讽刺诗、拙劣模仿的意思,指用一种扭曲或者夸大的方式,针对严肃的作品或者文句,进行一种嘲讽式的诙谐改编),是对原作品的评论或批评,已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新的表达和内容,且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并无市场替代性而影响原作的市场价值。该改编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有营利目的而构成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原告败诉。
问题:请围绕上述案例,谈谈你对《馒头》是否侵犯《无极》著作权的看法;并对该纠纷的最后结果提出预先分析意见。
答:上述判例对我国法院审理《无极》与《馒头》著作权纠纷一案具有借鉴、参考作用。
1、从《
宪法》角度看,这个判例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基本权利冲突”是指“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相互对立。”被告康柏尔等人的改编行为也是艺术创作,是通过诙谐改编对原作品进行评论或批评,他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艺术自由权利”。与此相同,《无极》与《馒头》著作权纠纷也是《无极》著作权人的人格尊严、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胡戈的言论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发生了冲突。在审理本案时,在《
著作权法》的基础上,法官有必要考虑胡戈依据《
宪法》享有的权利,进一步衡量原作者的艺术自由与网络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
2、从上述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戏谑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判决原告败诉。同样,我国法院如何判断胡戈创作《馒头》是《
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适当引用”是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只要两者不是在民法的层面上考量,而是拿到
宪法层面上权衡,著作权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充分证明经济利益受到实际侵害,否则他将处于不利地位。当然,
宪法分析一定要融入社会情理,《馒头》之所以符合我国《
宪法》的保护价值,是因为它搞笑、戏谑的对象具有合理性。很多人对《无极》评价不高,认为胡戈搞得对。这里有个价值取向问题,
宪法最高的价值是维护正义。
3、参考上述判例来看,本案中存在着《无极》著作权人的人格尊严、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胡戈的言论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冲突,是
宪法层次的问题。根据我国《
宪法》第
三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认定胡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宪法是根本法,对法院这个公权力机关有直接的约束力。如果法院对网络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发展趋势还不明朗时,就擅自作出侵权的决定,势必极大限制网络的表达空间,扼杀网络的创造力,就会与
宪法价值相悖。
4、结论: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等素材,属于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的情况,不构成侵权。
5、综上所述,对于《馒头》纠纷事态的发展,用科学发展观的预先分析意见是:在弘扬中华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旗帜下,本案适格的原告会认真评估起诉的法律风险,慎重权衡利弊。官司不会开始,《无极》到此为止,胡戈不了了之。它只是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网络著作权知识的普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