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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综合卷试题参考答案

  3、公民个人在网上传播作品应受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限制。即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⑸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⑼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是网络作品创作者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
  4、确定公众对网络传输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种情况为标准。在这12种情况下(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传百、百传万的网络世界是典型的“好东西要大家分享”的原始共产主义世界。网民们只要依法合理使用网络传输作品,就不应当构成侵权。
  5、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私权利与公权力达致平衡、和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十分复杂。胡戈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的言论自由权利、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利,属于公民个人所拥有的私权利。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利,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这个案子特别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因为很多网民认为,如果像《馒头》这样的作品被告到法院,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就意味着不但会扼杀像胡戈这样有才华的青年和作品,减少娱乐和快乐;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网络表达方式和言论自由的空间将会受到压制。这才是广大网民最担心的事。
  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文化、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是在行使以维护公益为目的公权力。它具体体现在:胡戈制作、并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的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属于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换一个角度看,胡戈制作、并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的行为,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具备法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2年以上,或者是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和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传播视听节目的,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2个规章的适用对象均为是机构,而不包括自然人。这里就遇到了法律上的空白:对于公民个人制作并将视频短片上载的行为,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公民个人制作视频短片——网络电影是否要取得《网络电影发行许可证》、《网络电影公映许可证》?公民个人制作并将视频短片上载,是否应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等。因此,私权利与公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
  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认可为前提的。国家公权力的扩张、怠用、公共性能的弱化必然导致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权利与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即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就规范公民个人制作并将视频短片上载行为来说,应建议:根据《著作权法》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过程中,应当抓住《无极》与《馒头》著作权纠纷这个少见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把公民个人制作并将视频短片上载的行为明确定性为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而不要实行备案、许可制度,使其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规章互相协调起来,尽量地使私权利、公权力两者达致平衡、和谐。果真如此,胡戈们在进行充满活力的创作时,就不再遭遇法律的困惑,就会得到更多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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