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综合卷试题参考答案

  ⑶这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行为。依据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六条。但是,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它的适用对象是机构,不包括自然人。
  五、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答题要求:
  1、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在对材料、案例进行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阐述理由;
  2、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表达准确,文字通顺。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十九)(本题25分)
  材料: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内地网民人数已超过1.03亿,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81.3%。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其所构建的虚拟社会,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年轻一代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网络时代的新青年头脑更为开放,思想更为锐利,欲望更强,价值观念更为多元。DV平民化以后,个人拍摄身边的事物、依据小说、电影、漫画进行二度创作,似乎成了一种新时尚。而胡戈制作的视频短片《馒头》就是一部网络电影作品。在简单的工作桌前,胡戈仅用了约10天的时间,一个人就完成了《馒头》的构思、编剧、素材、配音、剪辑、传播。在中国,象胡戈这样的年轻人很多,他们已经具备了制作专题节目的能力。他们最擅长的就是用不规则的,电视上、平面媒体上看不到的话语方式,用调侃的方式让大家兴奋、激动。这是纯粹来自民间的娱乐。网络电影顺应了年青人话语颠覆、求新求变的思潮。它和博客、播客、视客等依靠网络产生的、又集合传统媒体优势的新事物一样,日益深入人心。草根娱乐的出现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的思潮。这样的另类表达,代表了新兴而强大的网络文化、娱乐需求,让中国的文化氛围更加宽松、活泼、多元。
  互联网宽带时代的来临,使胡戈制作的《馒头》等网络电影光速般广泛传播、流行。全国各大媒体都以大篇幅追踪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进行民意大调查,结果显示:95%以上的网友表示支持胡戈,认为陈凯歌显得气量不够。社会各界人士以自己的不同的方式力挺胡戈。人们评价道:《馒头》“刚刚砸开网络民主空间的大门”,“胡戈之恶搞,无非是‘把被颠倒的世界重新颠倒过来’,是‘无权者的权力’”;“他们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只要主流的文化继续对他们漠视,僵化的文化体制和陈旧过时的观念继续禁锢他们,他们以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和工具发出自己声音的要求就越强烈”;他们在网上甚至自动发起了“保卫胡戈联盟”,把胡戈看作网络文化的“旗手”,高呼:“人民支持胡戈!”“这是一场话语权革命!”“又是一场庶民的胜利”!
  但有人质疑这是“民粹的又一次胜利”,认为“这实质上等于否定了是非对错的存在,也否定了法律的必要性”,“它要的是结果平等”,“互联网技术恰恰给这种廉价和病态情感提供了最好的宣泄渠道”。还有人写文章警告胡戈:“这样的个人制作专题节目的行为,什么时候开放过呢?”“如果他不乖,人家可以举报他非法制作非法发行影像节目(他没有相应的特许证和执照),这就不是民事案件了,他有可能去坐牢”;“这件事告诉网民们一个真理:别进入自己没有权力进入的地盘”!
  问题:
  1、上述客观现象反映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那些论题?
  2、胡戈将上述视频短片上载属于什么权利?
  3、公民个人在网上传播作品应受到什么限制?
  4、如何确定公众对网络传输作品的合理使用?
  5、如何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私权利与公权力达致平衡、和谐?
  答:
  1、上述客观现象反映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下列论题:⑴法律的社会功能;⑵法律行为的社会基础、心理基础和道德基础;⑶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⑷法律与社会冲突;⑸法律与社会秩序;(6)法律与社会意识形态;⑺社会利益、需要、愿望与立法;⑻越轨与社会控制;⑼社会舆论与法律事实;⑽各种法律制度的改革;等。
  2、胡戈制作并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属于行使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利。作为上网用户,胡戈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馒头》,这是一种新的言论表达方式,不带任何营利的商业性质;这也是广大网民发表言论、进行沟通的最重要的方式。具体地说,胡戈在行使文艺批评的权利,属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个人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对公开的文艺作品,公众有批评、评论的权利;陈凯歌作为享受名人身份的人,也有义务为捧他成名的公众提供幽默娱乐。现代社会需要这样的对话民主,法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应成为大众文艺评论的障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