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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综合卷试题参考答案

  答:《著作权法》依据: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十七)视频短片《分家在十月》、《大史记》、《馒头》、《春运帝国》等视频短片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是什么?
  答:共同点:均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创作的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依据本条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同点:⑴《馒头》还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⑵《馒头》属于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分家在十月》属于数字化影像事件评论作品,《大史记》、《春运帝国》属于数字化影像社会评论作品。
  (十八)根据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对上述视频短片的作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是什么?
  答:
  ⑴这是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依据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⑵这是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供上网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依据是《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五)项、第三条。但是,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电信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它的适用对象是机构,不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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