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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综合卷试题参考答案

  D.它们均可以独立地成为公众娱乐的消费品。一袍一褂,举手投足,惟妙惟肖。作者创作作品就是为了让人发笑;至于讽刺谁,教育谁,歌颂谁,见仁见智,迥然不同。你能从中领悟到什么,感受到什么,那是你的事,压根没想教育你(√)
  E.从发达国家电影的现实情况看,对一部影片进行冷嘲热讽是司空见惯的。对主流电影的戏仿,在西方已成为一个大工业。美国电视台经常借用电影、电视里片断制作脱口秀节目,为观众提供幽默娱乐;《馒头》也是类似性质的作品(√)
  (十三)《馒头》不是对影片《无极》的修改、改编,而是独立创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种崭新艺术形式。人民法院对《馒头》作品属性的认定,只能由文艺批评专家或是文艺批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馒头》作品属性的认定是一个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B.我国目前对作品属性的认定尚无法定鉴定部门;该领域尚未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
  C.在这个问题上,从现在的言论倾向来看,中国的文艺批评家和文艺批评机构基本上是倾向于胡戈的。在这个方面,胡戈拥有很大的优势(√)
  D.如果鉴定结论说《馒头》是一个独立的文艺批评模式和作品,主张著作权被侵害的原告将败诉(√)
  (十四)假设在诉讼中,原告举出《馒头》的片尾载明“WWW.1mantou.com”的域名网址,证明被告胡戈早就想通过制作传播该短片出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作品,胡戈的下列何种抗辩理由是正确的?
  A.这是我新建的一个以发表视频作品为主的娱乐论坛的域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B.我当时没有想到《馒头》这么受欢迎,会传播得这么广,也不知道为什么大家这么喜欢看(√)
  C.《分家在十月》、《大史记》等早在2001年就出现了,但是,知道它们的人并不多;一直到《馒头》出来之后,它们才迅速地在网上传播。与此同理,我在制作《馒头》时,不可能知道我必然会出名(√)
  D.我注册此域名是为了发表关于视频作品等的需要;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十五)假设在诉讼中,原告主张:胡戈把《馒头》传播给了几个好友,好友又把短片上传到互联网,网民任意下载之后,这种改编或者和网络传播行为就发生了性质的变化。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在这个链条上,胡戈、他的好友、硅谷动力等网站均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在此情况下,胡戈的下列何种抗辩理由是正确的?
  A.《馒头》是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我创作《馒头》也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也应得到版权保护。作为著作权人,我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B.我通过网络把《馒头》传给几个好友,并贴在自己的论坛里,属于行使著作权法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的行为(√)
  C.我的好友把《馒头》上传到互联网与本人无关。其性质和我发表《馒头》一样,也属于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
  D.硅谷动力等网站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馒头》与本人无关。如果说侵权,这些网站侵犯的是我的《馒头》著作权,而不是侵犯原告《无极》的著作权(√)
  四、简答题(本题25分)。
  (十六)视频短片《分家在十月》、《大史记》、《馒头》、《春运帝国》等均可称为“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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