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胡戈制作《馒头》是法律行为,该行为受有关法律调整;涉及有关法律部门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宪法法律部门(√)
B.行政法法律部门(√)
C.民商法法律律部门(√)
D.
刑法法律部门(×)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6-15题,每个答案1分,共45分。
(六)假设中影公司、盛凯公司作为原告,以胡戈为被告,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香港银都公司以胡戈侵犯复制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改编权纠纷起诉,但韦斯汀兄弟公司等声明不参加诉讼,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真田广之以胡戈侵犯表演权纠纷起诉;《红梅赞》的曲作者之一以侵犯摄制权纠纷为由起诉,该歌曲其他曲作者和词作者书面声明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演奏者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中央电视台、时空之旅公司等已声明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馒头》中使用的电影画面的其他演员、其他音乐素材的作者、演奏者、演唱者均未表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4个案件后,主审法官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将4案合并审理?
A.确定当事人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涉及合作作品时,根据其是否可以分割使用来确定哪些作者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B.对于创作《馒头》素材中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未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它们是:中央电视台、时空之旅公司、电影画面的其他演员、其他音乐素材的作者、演奏者、演唱者(√)
C.在香港银都公司起诉的案件中,韦斯汀兄弟公司等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原告(√)
D.在《红梅赞》曲作者之一起诉的案件中,该歌曲其他曲作者和词作者、书面声明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演奏者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法院应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法官应考虑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种类、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是否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并归本院管辖、是否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等合并审理目的,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时,即合并审理(√)
(七)关于胡戈的《馒头》使用《无极》电影画面素材是否构成侵权,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构成侵犯中影公司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
B.依法构成侵犯香港银都公司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C.依法构成侵犯真田广之的表演权、《红梅赞》的曲作者之一的摄制权(×)
D.依法构成侵犯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节目、时空之旅公司上海马戏城的杂技表演著作权(×)
(八)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胡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无极》(√)
B.胡戈制作《馒头》是练习视频处理技术,是学习剪辑过程中的一个作业,学习的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
C.胡戈为了好玩、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了《馒头》。这个视频短片的娱乐作用可以与相声、小品相提并论(√)
D.胡戈这样“恶搞”,是一种新兴的开玩笑的方式,但搞笑的手法非常夸张,有点恶作剧、搞笑得非常过分、搞笑到极致的意思,(√)
(九)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情况,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胡戈使用公映的影片《无极》制作《馒头》,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B.《馒头》中使用的“挪用”手法是一种原意置换的活动,《无极》片断在《馒头》中已经转换为叙事,《无极》成为这种叙事的语境(√)
C.胡戈采用解构的评论方式对影片《无极》进行解构,没有把其中主要人物改掉,没有把引用的画面做修改,然后从故事的角度,用解构的语言对《无极》进行了一个贯穿,表达了一种批评态度(√)
D.胡戈是在用视频短片评电影,当然要把《无极》拆开了,掰碎了,一处一处地指给观众看:人能跑得比光快吗?一个人能把另一个人当风筝放吗?20年前那馒头不是被吃掉了吗?怎么20年后那馒头还原封不动地拿来呢?因为小时候的一个馒头,能造成一生的仇杀吗?这对教育儿童有益吗?您瞧这里,穿帮了吧?您瞧这里,露馅了吧?您再瞧瞧这里,是不是太玄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