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应加强公众参与和法制监督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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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应加强公众参与和法制监督
姜明安教授就行政立法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
记者: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有什么利弊?
姜: 行政和立法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权力,根据传统的宪政分权理论,不同的公权力必须分离,相互制约。否则,必然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威胁。然而,自20世纪以来,各国的行政机关却越来越多地行使起立法权来,一定程度地将行政与立法合为一体:行政机关或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或根据
宪法、组织法的直接授权,大量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自20世纪中期以后,各国行政机关立法的数量更是大大超过立法机关立法的数量。就我国而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过几百件,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却达数万件。这是为什么?其主要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需要数量越来越多的,且技术性越来越强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代议机关因其规模、时间和能力(议员大多是政治家而非技术专家)的限制,其立法远远适应不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直接从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且公务员大多是经考试出身的技术人才,从而他们对社会经济事务具有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故代议机关乐于,而且也是不得不将大量的具有技术性立法的任务委托行政机关去完成了。
行政立法解决了现代社会法律需求剧增与立法机关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必须和有利的。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如果仅靠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几百件法律,而没有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数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交往所需要的秩序是不可想像的,社会的和谐和社会文明是不可想像的。但是,行政与立法结合违反公权力分立和制约理论,其必然导致腐败、侵权的规律却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是天使,他们同样有自己的利益,人们现在既让他们执法,又让他们为自己立法,还要让他们抵制权力的无限诱惑(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收费权都是可以转化为金钱、美色等无限利益的权力),自然是有点让他们勉为其难了。想想我们今天社会的“三乱”、“四滥”(乱罚款、乱收费、滥审批等)等欠治不愈的顽症,其根大多出源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