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入,实质课税
刘剑文
【全文】
一直以来对于非法收入课税问题都有两种观点:传统观点认为,对收入课税就意味着承认该收入合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收入的合法与否与课税无关。
难道国家对非法收入收税就意味着“使非法变合法”?我认为不应该把这一问题意识形态化。由于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以及现今媒体的宣传,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即“合法收入方可征税,征税的就是合法收入”。实际上,目前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对非法所得课税,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在这些国家合法。
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其是否合法。
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非法收入征税,这两方面因素造成了人们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即“收入一旦征税就意味着合法”。
传统观念中,人们一直将合法与课税作为内在逻辑连在一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路应该更开阔一些,我认为这是应该分离开的。因为,非法收入不课税至少从直观上造成了我国的一部分税源流失,同时也造成了一种税收上的不公平——诚信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经营取得收入需要纳税,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巨额财富却不必纳税。
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即不管形式如何只根据实质课税。
其实我国的印花税法就使用了这一原则,即只要签订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不管其合同是否无效。在这里,“签订合同”就是实质,有了实质行为就要课税。
对制假、贩假的企业,其在生产、销售中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金,但一旦这些企业的非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其之前交纳过税金绝不会影响司法部门对其非法行为的判定,“该怎么罚还要怎么罚”,企业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假若其收入未申报纳税,还要加处一条偷税罪。从税务部门的职责来看,首先要保证税款不流失;从社会角度来看,对非法收入课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