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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新宪法观实质上体现了新的主权观念,首先是人民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其次是政府权力受实在法律制约的新主权观,此所谓立宪主权。这种新宪法观首先被法国接受和发扬,但是在英国,被取笑为“照着食谱作布丁”,因为它与英国将宪法视为可以从一个国家实际的制度和发展推演出来的实质原则的传统宪法观格格不入。现代世界历史的经验已经明确告诉我们,现代宪法的形式已经具有普适性,尽管他的许多价值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奉行,但无论如何,宪法构成了政治评判的重要话语渊源
  
  三、现代宪法相对于古代宪法的优越性
  宪法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相对于古代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其实是人类社会现代性,特别是现代性的必然性的一个方面。现代性的根本特征就是理性至上,一切事务最终都要诉诸人的理性,理性才是最高的立法者。宪法是对现代性的两个基本条件的回应。第一、中世纪世俗皇权和教权的平衡被推翻,代之以单一的主权国家权利。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的观念,根据这原则,个人的义务产生于他自己的利益。宪法就是主权权利和个人的自然自由共存的架构,就是要使最高的无限的权利受到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限制。
  立宪不仅仅意味着统治模式的变化,它相当于创设一个新的世界。这样伟大的事业过去属于神圣领域,现在由世俗的人——有限的治理和德行的人——来履行,人的命运不再依附于暴力或神恩。这个观念具有革命意义,从美国到欧洲,震撼了整个世界。人们对社会古老的统治秩序的永久性和神圣性的信任从此烟消云散,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理性可以建构一切。现代宪法的优越性首先体现在它高扬人的理性和自由,生活在宪法之下的人不再是纯粹的客体,而是拥有权利的人,是民族的一员,是公民。这种宪法给了人们无限的自信和希望,人们可以通过理性设计和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制度,接受统治,政治秩序必须根据理性的标准来论证。其次,它为人们批判专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人们把社会的罪恶、贫困、不公、腐败都归因于专制制度,似乎只要立宪,一切美好的东西就会自动到来。第三、宪法组织各个个体,使之同质化,成为人民,成为民主的政民。一群个体如何可能实行自我统治呢?如何成为政治体唯一的合法性渊源呢?人民必须走出自然状态,发展成一个实体,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进行审议并采取行动。宪法就是人民实行集体自我组织的手段,可以说是宪法诞生了人民,使他们从自然的个人发展成为一个政治实体。这样人民的概念具有了神秘的色彩,是一切的归所。最需要防止人民被取代。第四、宪法解决了人类长期无法解决的权力腐败的问题。他不再把希望寄托在贤人政治家身上,或政治家的美德上,而是谋求实实在在的体制性保障。最根本的是结构思维,相信结构决定了功能。经过长期的摸索、试验和反思,人类终于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把国家权力从本质上分为三大类,是三种权力各自独立,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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