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
宪法的定义,人们经常会引用潘恩。“
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
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
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
宪法的产物。”根据哈佛大学著名的政府科学教授CharlesHowardMcIlwain的分析,潘恩的话蓄含以下要点:1、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
宪法有别,不能将
宪法和政府混为一谈;2、
宪法界定从而也限制政府的权力;3、超出限制的政府权力是没有权利的权力;4、哪个国家
宪法与政府的界限没有遵守,哪个国家就没有
宪法,就是专制。
潘恩的观点是
宪法史上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宪法观,它反映的是以美国立宪为理想模式的人民自觉构建政府的政治建构理性主义。我理解,现代
宪法首先是一个建构行为,与这个行为相关,有一个建构时刻或者说立宪时刻,还有一个建构文本,也就是带书名号的
宪法。这是现代
宪法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它是可以简单符号化的。通俗地说,
宪法不是长出来的,而是做成的,是人民缔结的契约。第二、
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建构的作用,而且也是政府合法性化的渊源,由于具有了成文的形式,因此日常政治可以也必须围绕
宪法的解释而展开。潘恩所说的
宪法先于政府不仅仅具有时间意义,更具有规范意义,意即
宪法高于政府。这样
宪法就构成了对政府的限制,立宪政体就是有限政体。第三、潘恩没有明确指出,Ulrich在他的书中特别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
宪法把一群个体组织起来,使之变成人民,变成行使政治力量的“政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