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
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
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
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
宪法。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二、古代
宪法与现代
宪法
古代
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
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这个制度被治理。”这个界定已经与本义区分开来,而不是把国家一定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方式都囊括在内,相反它明确地指出了
宪法与理性原则的一致性,制度的普遍性和合法性(接受度)。这样,他所谓的古代
宪法,不能等同于
宪法一词的古代用法,比如古罗马的用法,也不能等同于当代学者的用法,即把古代
宪法等同于落后习俗甚至专制制度的用法,不是泛指古老的国家制度。否则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宪法,我们便无法解释为什么英国是宪政的母国,而不能说每个国家都是宪政的发源地。为了和美国、法国革命以后的
宪法相区别,西方学者把前现代欧洲国家和欧洲外落后民族的国家的制度统称为古代
宪法,这种用法其实容易给人们造成思想的混乱,似乎
宪法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存在于每一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