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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陈端洪


【全文】
  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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