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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血案”引发的法治困境

  网络搞笑剧的流行,是传媒、娱乐以及其他社会沟通机制双向化的必然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其实胡戈代表了这一代新人类的总体形象,体现了一种专注于追求美感和快感的柔性自由主义。新人类不同于民法专家梁慧星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务实的刚性自由主义者。他们也不像摇滚乐前卫崔健那样从心底发出震撼性的野性呐喊并试图借此改变外部环境。他们是纤细的、温静的、内向的,甚至有一点玩世不恭;有时类似闭门慎思的田螺,但有时却宛若蜘蛛大侠,能以光纤和宽带织出任意伸缩的大网并自如地游走其间。他们借助IT技术在多媒体中嬉戏,把自己的才智、创意、幽默感以及自我表现的欲望和技艺都发挥得淋漓尽致。用一个社会学术语来概括,他们的存在方式迹近“游戏人”(homo ludens),追求一瞬间的自我表现机会和价值实现——在这里倒有点像《无极》里的那株象征性的杂交树,触目者只有杏花或樱花的落英缤纷。
  
  对“游戏人”而言,自我认同的基础是可变的、碎片化的ID,与他者最亲密的关系是网恋,归属的集体是没有边界、实体以及地图的在线聊天室。他不希望别人正视自己,甚至对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心存疑惧,而宁愿自己化作网络搞笑剧的各种声色光影或者其中的某一主角。因此,中国传统的血缘和地缘以及那浓密的人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历史博物馆里的陈列物。在数码化环境里逐步形成的社群关系,将主要表现为像圣诞节的手机短信或者BBS留言那样轻松的、清淡的形态。在这样的情境里,法律所赋予的确定性权利或者严肃的侵权之诉都未免显得太沉重、太离奇。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46条第(4)项和第(6)项,胡戈对《无极》的改编未经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有歪曲、篡改的情节,的确存在侵权的嫌疑。但是,根据该法第22条第(1)项和第(2)项,既然搞笑剧以个人欣赏为目的,也有引用说明某一问题的旨趣,侵权的指控其实又颇难成立。如果进一步推敲该法第10条第(12)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与第(3)项,第(4)项规定的作品人格权,可以发现“馒头血案”导致《无极》的镜头不能保持同一性,因此还是存在侵权的问题。但如果再进一步推敲著作权法14条涉及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考虑“馒头血案”已经形成独自的印象,不属于《无极》的派生作品,而具有二级著作物的特征,因此判定侵权还是论据不足。问题是搞笑剧戏仿和改编原作的限度何在、胡戈对陈凯歌的“恶搞”是否超出了许可范围,的确很难遽下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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