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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转让合同有效。前面三项条件是合适的,但“转让合同有效”却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除非权利人予以追认或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转让合同若有效,那第三人就是正常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解决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秩序的问题。看起来,生活中的常理似乎更容易理解,变成法律语言后如果设计或表述不当反不合生活常理了。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即赃物)是否也适用善意取得?学理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故在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中优先保护第三人,但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之一却是含有权利人“风险自负”的机理,你愿意把自己的财产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给他人占有,他人是有可能把它处分掉的,这个风险权利人自己负担。但若是赃物,情况便不同了,权利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合法占有的意思。所以,赃物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同一屋檐下: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在我国,城市居民绝大部分是居住在有十几户、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家的同一栋高楼里,每户有自己的一个套间,属于私人的领地和空间,但同时,大家共享过道、电梯间、公寓的外墙、楼顶平台、绿化区、车库等,由此形成了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的格局。大家共处同一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密切。这就是物权法所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它与前面所说的相邻关系尽管有一定的联系,却不是一回事,因为相邻关系不是要解决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行使而是要求解决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的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要解决在公寓高楼居住的住户(业主)相互之间的物权归属以及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权归属与行使问题。物权法上,把业主各自的领地和空间(自己的套间)称为专有权,其性质是私人所有权,把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性质仍然是私人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你自己的套间内如何装修是你自己的事情,别人(其他业主)不能干涉,但你把房屋的承重墙扒掉,这就不行;你把大家共用的过道改建成自己的衣帽间,这也不行;你把自己养的花草虫鱼搬到了楼顶平台,这还是不行。因为这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
  实践中常有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小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等的物权归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事情,现在问题明确了,物权法草案规定,这些财产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不过,提醒业主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大约是容易想到办法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因为它处于信息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所以最好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争取把会所、车库等的所有权明确为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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