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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

  另外一点同样重要的是,捡到遗失物是应当交还给失主的,如果找不到失主则应当送交给有关部门。如果将捡到的遗失物据为己有,那就是你自己的不对了,在法律上那就成了不当得利,失主如果知道了就有权要求你返还,而你不能以对方未给报酬或支付相关费用为由留置遗失物。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与邻为善:物权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你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邻居,而你自己也会成为别人的邻居。邻居对于人们的生活很重要,这不,我们的先人就有“择邻而居”、“孟母三迁”、“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等训诫和劝导。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想做到“择邻而居”是很困难的,最好的办法是“既邻之,则善之”,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但这是道德的约束,万一你不幸碰上了“恶邻”,怎么办?物权法为你撑腰。物权法草案关于相邻关系方面的规定是较为详细的,尽管原来的草案更详细。比如,邻居家的空调晚上噪声如雷,马达轰鸣,你无法入睡,这时你有权要求他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农村容易出现村与村之间的用水、排水关系,应当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合理分配,上游的人们不能把河里的水都截留了,以免影响下游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需要相互照顾。当然,邻里之间更不得向他人排放污染物、噪声、辐射等有害物质。遇到这些问题,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那就用物权法来保护自己――当然,如果正好你自己是“恶邻”一方,你的邻居同样会使用这一武器的。
  不知者不为过: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张三从李四手中买了一块手表,花了300元。没过几天,王五看见这块手表,对张三说:这表是我借给李四用的,他怎么把它卖给你了?你得还给我。张三找李四问是不是这回事,李四承认是这回事。张三该怎么办?他可不可以不把表交还给王五?这就是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亦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其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但若第三人不知情,则其仍可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按理,李四(占有人)不是手表的所有权人,他没有权利处分这块手表,例如把它卖掉,而只有所有权人王五才能处分,但李四把它处分了,卖给了张三,张三并不知道这块手表是王五的,他信赖李四就是手表的主人,或者李四就是有权出卖这块手表。此时,法律保护张三,因为他是善意的,他不知道这块手表是王五的,所以他可以拒绝王五或李四要求返还手表的主张。“不知者不为过”的生活常理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然,法律也只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如果第三人为恶意,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处分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为贪图便宜或其他目的而仍然受让,那就是恶意,不能取得受让财产的物权。当然,从诉讼的角度来说,张三如果主张自己是善意,他是不需要负举证责任的,反过来,如果王五主张张三是恶意,是知情的,则王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张三是恶意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那就只能推定张三是善意的。同时,善意取得还需符合另外一个条件,即有偿取得,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是无偿取得,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物权。例如,李四把借用的属于王五的手表赠送给张三,张三系无偿取得,则权利人王五可以请求其返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人受到的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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