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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

  物尽其用还表现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上。张三有一栋房屋,可以自己居住,这是物尽其用的体现;张三把它租给李四,这也是物尽其用的体现:张三获得了租金收入,李四解决了住房的问题;张三向银行借款,拿这栋房屋作抵押,获得贷款,还是物尽其用的体现:张三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却又通过房屋而获得了贷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体现了物权法对物尽其用的生活理念的追求。
  路可拾遗: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拾金不昧是被称为民族美德的。但这一美德今天似乎成了一种奢望。其实它是人类的美德,到过西方国家的人如果在那里有遗失钱包的经历的话,大都同时会有失而复得的经历,只是在那里人们对于这种行为认为太正常了,所以没有必要报道,而在我们国家,由于遗失东西失而复得的可能性太小,所以一旦有一次就要宣传,甚至失主还要写一封感谢信给拾得人的单位,因为这太出乎他的意料了。这就是我国现在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生活观念。所以,当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时,道貌岸然的君子不能不质问:法律怎么能够如此践踏我们的传统美德呢?!这可以理解为是对失落的文明的一种怀旧,但毕竟是自欺欺人。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往往难以坚持法律自身的理念而易于屈从“舆论”的压力,怕给自己背上“败坏家风、有辱祖先”的骂名,所以交还遗失物的报酬就只好免谈了。
  不仅如此,物权法草案还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不劳而获”,而拾得遗失物的人却是“劳而不获”,在财产价额通常不会太大的遗失物方面都非得让政府与民争利吗?!为什么就不能将无任认领的遗失物归拾得人呢?显然,这既是一种财产取得方式上的不平等,更是“伪道德”的体现。
  但是,物权法草案在向“舆论”妥协的同时,还是捍卫了一些法律的“尊严”――它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以,当你捡到了别人遗失的钱包,或者手机,或者更值钱的东西,你至少可以要求失主给你支付保管费,其他的“必要费用”,比如交通费、误工费(比如你花了半天时间去送交遗失物)、通讯费(比如你联系失主)等,你完全有权提出要求;如果失主发出了悬赏广告允诺支付报酬,你尽可以要求他支付,如果他不支付,打官司你肯定赢。所以,拾遗值得。当然,千万别以为本文作者是反对拾金不昧,而只说是,拾金不昧是道德的问题,权利义务却是法律的问题,法律不总是道德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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