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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

  但哪些物归于哪些人,或者说哪些人可以成为哪些物的主人即所有权人,这却是很大的问题了。说到底,社会上的财富、资源,到底如何在人们之间进行具有归属意义的分配,这已经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是所有制的问题。这是需要宪法来解决的问题。如此说来,物权法不就没有什么价值了?且慢,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不是物权法所能回答的问题,但宪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宣示性的表述,并不规定具体的物在具体的主体之间的分配,更不规定物权的具体内容。仅有宪法的原则性和宣示性规定是不能给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的。就像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但若没有刑法中关于剥夺公民生命权的犯罪的刑罚制度和民法中关于公民生命权受侵害的赔偿制度,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就成了一纸空文。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是其他法律得以制定的依据。试想,如果没有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私人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能够规定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吗?在2004年修宪之前,我国哪一部法律能够使用“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呢?所以,一方面,不能夸大物权法在确定社会财富和资源归属问题上的作用,使人们误以为物权法是关于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另一方面,也不能以为有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就解决了物的归属的全部问题,这一任务只能由物权法来完成。没有物权法,就无法明确私人、法人、集体以至国家各自享有哪些具体的财产范围和财产类型,无法做到真正的物归其主,天下还是会一片大乱的。
  物归其主的核心制度是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最大难题。这些难题不是由于民法学家从法理上解释不清,不是由于物权法的逻辑体系容纳不下,而是因为物权法直接受制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比如,土地所有权问题,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公有的两种形式一为国家所有一为集体所有,惟独没有私人所有,所以土地就无法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对象(客体),物权法就不能规定私人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否则就违宪了。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不能夸大物权法在确定社会财富和资源归属和分配方面的作用的涵义。至于大一统的土地公有制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土地毁损、水土流失、土地寻租、农民利益受损等,学者早已指出,但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之前,物权法或民法是鞭长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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