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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叫板”走火入魔

  那么,在具体适用“叫板理论”时,应该执行哪些操作规则呢?我认为,有这样几个规则必须遵守。一是受害权利的孰轻孰重问题。在这个方面,我一直认为,不管什么性质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民事权利即私权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按照私权对于个体的价值品位之不同,应该遵循“优先次序”原则来决定是否启动“叫板程序”。一般说来,人身权受到侵害比财产权受到侵害更具有“叫板”必要性。而在人身权中,人格权受侵害的“叫板”必要性应比身份权大,在人格权中,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叫板”价值优于具体人格权。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差序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小、对人的影响程度之轻重以及权利侵害之后的牵连受损的距离之远近。比如,作为包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它不仅在本质上是表征一个人的主体性的最核心的元素,而且一旦受到侵害会给人带来歧视性精神伤害,往往表现为痛苦、郁闷甚至会有发生精神病理之危险。这一权利还会因为具体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私权受到侵害而容易牵连受损,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将一般人格权放置于启动“叫板程序”的优先地位,其他权利种类的安排也是因为同样的道理。当然,不同个体的“权利感”是有差别的,有些个体非常注重财产权,有些则可能更在乎人身权,因此,在具体执行“叫板理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何时以及怎样启动“叫板程序”。
  二是“叫板当量”问题。“叫板当量”其实就是“叫板量度规则”,我在许多场合把这个规则叫做“1:10”规则,即: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侵害的量度为1时,“叫板”者的叫板力量度至少应达到为10。最初这个“叫板”规则的确立其实来源于人际交际中的“恩惠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别人敬我一尺,我敬他一丈”,这个比例是“1:10”。之所以选择如此当量运用规则,是因为当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侵犯弱势的权益之时,假设运用“容忍原则”不去理会,那么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通常会认为受害者放弃了权利救济,或者没有胆量对抗强大的自己。而“叫板”量度低于10时,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则很可能不会理睬这样的所谓轻度“叫板”行为,很有可能的期待性遭遇是:不能保证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在未来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不会再次发生侵权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因为喜欢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所谓“强者”,大都是一些心怀叵测、心术不正的“不受弱者欢迎的人”,对这种人群尽管看上去所处地位强大,但从心术上来说却是一些纯“小人”。小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规则通常是:专门欺负弱者、下级;极力奉迎强者、上级;报复之心重;喜欢暗中伤人;乐于借助他人力量或者非人力力量实施打击;欺软怕硬。因此,对这部分“与人为恶”的人是绝对不能以所谓“容忍”而予以留情的,也不可以适用低量度进行“不痛不痒”的“叫板”。如果不愿意发生“叫板”行为,那么,应该在权益受侵犯之前就开始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干脆躲避,以防止发生牵连关系而自己受损;否则,一旦与他们有交际行为且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尽管无交际行为但权益受侵害,那就一定要选择“叫板”,且要充分用尽“1:10”规则,叫板到底,直至权利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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