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是一种形象的喻义俗称,我们常常会见到许多人会在不同的场合加以运用。但在我看来,要是将之翻译成法律原理中的术语,就是一种借助于公开的、对抗性的交际形式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方式。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分,在公力救济上也有人使用“叫板”一词,但本文探讨的“叫板理论”主要特指权利人在私力救济中所选择的冲突解决方式。“叫板”,不同于单纯的“拍板”。“叫板”主要是通过语言、表情、行动等非暴力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文明方式,而“拍板”则主要是借助身体力量或者其他带有暴力倾向的手段与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冲突性交涉。“叫板”的目的主要是权利救济,带有解决冲突或者消灭纠纷的性质,往往不会刻意去追求矛盾升级,而“拍板”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包括权利救济,也包括其他目的如挑衅、侵权等,它往往会使矛盾升级甚至激化。其次,“叫板”有时侯可以形象地称为“踢馆”,但两者又不能等同。“叫板”侧重于行为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私力救济,它是一种被动行为,也就是说,在他人尚未侵犯自己权利时,“叫板”不会莫名其妙地发生;而“踢馆”则有可能是一种被动行为,也有可能是一种主动行为。在前者,它可以和“叫板”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但在后者,其传递出来的信息多是一种“寻衅”之意,这不仅不是权利救济,反而是一种权利侵害,即主动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再次,“叫板”也不同于“叫喊”。“叫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包含语音音量的放大情形,但这仅仅是“叫板”行为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表现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形式,如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牒的形式;而“叫喊”则是指单纯地通过声音音量的放大来达到行为人所预设的目的,此目的也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最后,“叫板”也不同于“谈判”。两者尽管可能都涉及到相对人,但也存在诸多区别。“谈判”是一种双方行为,顺利的谈判大都是在心平气和的友好气氛中进行的,具有和谐性;而“叫板”虽然有相对人,但大多数情况下,却充斥着不和谐因素,在“叫板”不力的情况下可能会演变为“拍板”等暴力性冲突。
正如上文在分析“叫板”的涵义时所指出的,它主要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是行为人权利理念浓郁、践行“为权利而斗争”精神的外在反映。单纯从“叫板”行为本身来看,它不能必然成为他人评价“叫板”人思想品德修养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把“叫板”者的“叫板”行为与“叫板”者是否缺乏修养、与人不为善等品行评价必然联系起来。因为,我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叫板”,是专门针对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的,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这至少对权利受损的“叫板”者来说,他们是一类“与人为恶”的群体。“叫板”者依法启动“叫板”程序进行“叫板”,对自己来说是权利救济,对被“叫板”者来说,则是一种对其“与人为恶”的应有处遇。
可见,在人际交际意义上说,“叫板”主要是一种“以弱对强”的人际交际方式。因此,在适用上有必要对其范围加以限制。我认为,在人际力量对比相当的普通自然人之间,是没有必要一定适用“叫板理论”的,因为在“人际交际当量”基本同级的人,是占据了社会主体之主流,如果在这一主流群体中间适用甚至推广“叫板”理论的话,“叫板”成本将会很高,人际交际资源也会浪费,并且还有可能被他人作出消极评价,尤其是在“交叉叫板”的网状秩序下,社会的和谐性会受到波动。我更主张在这样的人际冲突发生时,适用“和解”、“忍受”、“调解”等有益于人际改良的方式,这其实是一种“温柔的抵抗”。因此,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的“叫板”,主要适用于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之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叫板”才是真正的“叫板”。归纳起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领域:一是消费者对经营者。众所周知,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在交易上弱势群体,双方的力量对比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往往在交易中容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如果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表现出一种麻木不仁或者忍气吞声,那么,不仅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经营者会因此我行我素甚至得寸进尺。此时,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必须拿出“叫板”的勇气,斩钉截铁地为权利而斗争;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劳动者尽管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掌控着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因此在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无疑处于弱者地位。当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完全有必要与用人单位或者其领导人进行公开“叫板”,这也是一种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三是民众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拥有公权力,权力的本质是服从与被服从,一旦不按照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轨迹运行,就很容易滥用权力,权力的滥用往往会害及民众的私权,此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受害者是沉默还是“叫板”?按照我的“叫板理论”,当然应该按照“叫板”规则选择后者。好多人可能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前者,为求一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平安,但事实上这个算盘往往会出现失误,越是想躲在“避风港”,反而越不会风平浪静,大有“树欲静而风不止”的无奈感觉。四是其他具有强弱力量对比的情形,比如雇员与雇主、凡人与名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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