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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发展新阶段——兼论入世对中国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影响

   中国过去人们对民族产业的范围界定十分狭窄,多仅指由本国国民所有和控制的产业。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由中方参股的外国子公司,既然在法律上属于中国企业,他们也应当属于中国民族产业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本国“国民所有和控股”--这是比较典型的民族产业--是必要的,但也不必太多。 
    
   对于民族产业的保护的手段也必需改变过去的传统作法,不能再主要依靠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为WTO所禁止和限制的措施,而只能在WTO和国际惯例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WTO协定的各种例外、豁免、过渡期安排、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以及通过采用新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构筑“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等,实现对民族产业的适度保护。 
    
   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对于国家方针、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从法律角度说,观念问题直接涉及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乃至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加入WTO以后,从立法原则上说,原来所十分强调的诸如独立自主等原则,其内涵应作适当调整。WTO所确立的诸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透明度等原则性规定,我国立法需要加以确认。 
    
   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方面,我国入世前后的这几年,为了同WTO规则一致和接轨,国家对原有法律已经作了大量修订工作,并制定了一些新的立法。例如:在外商投资方面,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投资产业政策方面,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对外贸易方面,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保障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等。在金融方面,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这使当前我国立法基本适应了WTO的要求。但我们仍面临繁重的“立、改、废”任务。
  
【注释】  作者,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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