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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欧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业的规制

  在相关的案例中,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认为:在同一个地方,根据不同国家的经销商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产品,是一种价格歧视。欧洲法院特别指出:由于这样的价格歧视,使得各成员国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了,并且也使得一部分经销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在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被扭曲了,所以必须予以禁止。 
  (四)不当回扣 
  欧盟法是将不当回扣作为价格歧视的种形式包括在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中的。在一定的意义上,不当回扣和价格歧视具有相似的功效,因此被欧盟法所禁止。不当回扣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忠诚回扣”,另一种是“目标回扣”。 
  忠诚回扣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根据客户购买自己产品的忠诚度而支付不同幅度的回扣。如不同的客户,虽然购买同样数量的产品,却不能得到相同的回扣。一个小客户购买的产品占其全部或大部分进货量的,可能得到较高比例的回扣;而一个客户从多家供应商进货的,由于从该制造商或者供应商处进货只占其进货量的一小部分,只能得到较低幅度的回扣。在实践中这样的回扣往往被执法机构认定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而受到查处。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如果客户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竞争者,不同的回扣将会导致获得较低回扣的经销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第二,忠诚回扣限制了购买商的购买自由权,因为购买商对于制造商或者供应商已经存在依赖关系,他们较难摆脱这种关系而去购买其他竞争者的同类产品。而一旦他们摆脱占有优势地位的制造商或者供应商,就意味着他们将失去一定的回扣并接受较高价格的产品。第三,这种回扣使潜在的新竞争者进入市场更加困难。特别是在优势地位的企业已经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几乎不可能插足相应市场。 
  目标回扣是指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回扣。目标回扣与数量回扣不同,目标回扣因人不同而改变其数量指标,而数量回扣则是公开对所有客户适用的,即任何一个客户只要购买了一定数量的产品,都可以得到相同的回扣或者折扣。欧盟委员会认为目标回扣是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其主要理由是:第一,目标回扣将其确定为“目标”的经销商“捆绑”在自己一边,使他们不能随便向其他供应商寻求货源。第二,对每个经销商规定了不同的销售量指标,适用不同的回扣率,没有客观的正当理由,同时也将经销商置于不同的竞争地位。 
  当然,欧盟法并不绝对排斥回扣行为,事实上有两类回扣是被允许的:一是以购买同一产品不同数量为条件的回扣,即纯数量回扣;二是以经销商实施某种特定行为为条件的回扣,如进行广告宣传、提供特殊的产品服务等。但这样的回扣在美国则有可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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