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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欧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业的规制

简论欧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业的规制


郭宗杰


【全文】
  价格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为防止在价格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均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进行了相应规制。欧盟作为一个以经济一体化为主要目标的经济实体,为确保各成员国企业之间能够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各成员国和整个欧盟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毫无例外地对相关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 
  一、关于限制价格的合作协议 
  《欧盟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企业之间的一切协议、企业团体所作的决定和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如果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止、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的,因其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均被禁止。在其明确列举的五类这样的行为中,第一类就是“直接或者间接固定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任何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即通过限制价格的合作协议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制价格协议的范围和形式 
  《欧盟条约》没有明确规定限制价格的具体概念,而只是原则地规定了“直接或者间接固定购买或者销售价格”。但从实际情况看,一般的价格限制协议主要有两种:一是横向限制价格协议,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为了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协调产品价格协议,如供应商之间达成对同一产品实行同一价格的协议;供应商在同一时间以同一幅度对同种产品提价采取协同一致的行动;供应商对产品销售的折扣、利润额、回扣等实行统一约定的协议;供应商就某系列产品提出统一价目表,确定“基础价格”,允许当事人据此浮动的协议等。二是纵向限制价格协议,即同一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为了限制竞争就产品价格规定的超过一般买卖合同的协议,如供应商根据批发商不同的购买数量给予不同的批发价格或折扣,为批发商限定最高或者最低销售价格或直接固定其销售价格等。 
  (二)关于进出口产品的限制价格协议 
  关于进出口产品的限制价格协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欧盟为范围的进出口产品限制价格协议;另一类是以成员国为范围的进出口产品限制价格协议。 
  1.以欧盟为范围的进出口产品限制价格协议。对这类协议,如果是企业之间达成的对纯粹出口到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限制价格协议,不违反条约第85条第(1)款;但是,如果这种限制价格可能产生对欧盟领域内限制竞争影响的,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认定其具有违反条约第85条第(1)款的性质。对于企业之间达成的对进口到欧盟领域内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产品价格的固定协议,均认为违反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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