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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随地吐痰——生理现象与法治文明

  三、严禁随地吐痰的度
  严禁随地吐痰的时间和地点上必须有个度。首先是时间上,如果吐痰者病重,不得不吐时,可以豁免。其次是地点上,只能严格限制在一些人员流动多,相对封闭的场合,因为在这样的地方随地吐痰,可能影响他人的利益。如果是在农村的原野上,我看随地吐痰比咽到肚子里更加文明。
  公权力的关注应该有个度。不要在禁止随地吐痰上放太多的精力,应当把智慧和精力主要放在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盗窃、诈骗、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上。要知难而进,不能因为开罚单挺受用,就没命的对吐痰者开罚单,而且就高不就低。
  手段上也应该有个度。摄像监控的手段也不值得提倡,现在社会上已经存在偷窥癖的现象。媒体动辄喜欢卧底偷拍、所谓的新闻调查权用的很顺手,一点也没有考虑公民的隐私和合法性的问题。[2]我看偷窥也不见的对文明有多大推动作用,是不是也应该对偷窥者进行罚款呢?
  条件上应当有个度。我们要禁止公共场合随地吐痰,就必须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方便公民进行吐痰。就像我们禁止随地大小便,就必须设置足够的公共厕所一样。文明其实与人文关怀的距离最近,缺乏人文主义的文明标准是虚伪的。
  四、从秩序和正义的角度出发解决吐痰问题
  博邓海默认为法律主要由秩序和正义两大因素综合而成,而自由、安全、平等和公共福利等都是正义的组成部分,缺乏任何一个要素的秩序都不能被称为法律秩序[3]所以吐痰事小,但关乎秩序和正义,禁止随地吐痰是为了维持秩序,但也必须眷顾同样重要的正义,所有措施必须审慎为之。
  应当把禁止随地吐痰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场合。
  应当主要以舆论引导的方式使公民逐渐放弃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的习惯,公权力只在极少的情况下介入,行政机构应该精力更多地放在为公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方面。
  应当主要依靠提高社会生产力,完善政府服务职能,使社会文明和个人文明同步,从而促使公民自觉避免随地吐痰。Civilization本来就是说的一个过程,而不是朝夕之功。
  
【注释】  作为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并不必然优先于其他人身权利,尚有讨论的余地。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74-207,《<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某电视台的记者在路上偷拍了他人随地吐痰的镜头,然后再走到人家面前,伸过话筒就傻呵呵地问:“先生,您刚才随地吐痰被我们摄像师拍下来了,您知道不知道随地吐痰是不文明现象呀?”片子对当事人脸部未做任何处理就公开播放。记者或许觉得自己挺能耐,其实忘了自己的基本素质。批评别人不文明的时候忘了自己的文明问题,还真把自己当成了“无冕之王”,可以“以言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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