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官的高龄不仅仅是一种法治的传统,是几百年法治经验积淀的结果,而且有这确实的制度保障。因此如何改变法官越来越年轻,甚至出现娃娃法官的状况除了必须改变“法官年轻化”的思想外,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以下三项措施是值得改革者关注的:
第一,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国外法官的退休年龄都比较高,英国是75岁,巴西、荷兰是70岁,希腊是65至67岁,法国的一般法官是65岁,首席法官是70岁。西方国家的“老法官”、“老男人”现象,与我们一度推行的“法官年轻化”,法官40岁当法院院长、不到60岁就退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可以考虑高等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实行终身任职制,推迟低级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如70岁退休)。推迟法官退休年龄将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非货币收益,有利于吸引最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担任法官,多出10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事实上这种设想并没有制度障碍,因为《
法官法》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确定。”
第二,完善法官的任职和升迁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各级法院在缺少人员的情况下都直接录用应届毕业生,这样必然导致一大批年纪轻轻没有实践经验,缺乏人生阅历的学生娃进入法院,甚至是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这不仅影响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导致各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素质没有明显差别,而且导致基层法院法官缺乏升迁机会而向其他行业大量流失,的确是法院的重大损失。今后,可以尝试设立法官遴选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多年基层法院审判经验的法官中遴选,高级法院则从中院遴选,而基层法院则可以从从业有年,经验丰富、品德高尚、操守好的律师中遴选。美国的法官都是从资深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而能做到资深律师的水平,没有个十年八年是不行,而他们的法律学习资格则是一般本科毕业后,也就说,一个学生起码也应该在22岁以后才有学习法律的资格,而经过三到七年的法律学习,再加上至少八年的律师生涯,一般法官的工作起始年龄起码也而立之上了。这种制度安排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而且法官的年龄、阅历都有了一定的保证。
第三,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全世界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官会像我国那样大批地改行去做律师。吸引高级法律人才进入法官行业,并且保证他们的稳定是提高法官年龄、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保证,而要对年薪数十万的高级法律人才产生吸引力,首先要保证法官的收入。法官的收入不必与律师相当,但是须与同龄的企业工作人员相当,而不应当按照行政级别去限制法官的收入。其次,必须提高法官的地位,除了收入外,法官的地位也亟待提高,改变行政管理的体制,逐渐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享受独立的不受干涉的审判权。最后,改革目前的法官级别,使得法官的级别同其审判年限更加紧密的加以联系,而不以行政级别来管理法官。
当然,我国法官年轻化的有诸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因此提高法官年龄的努力也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但是提高法官任职条件、提高法官地位、提高法官年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