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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法官”的思与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高龄法官”,这决不是偶然的现象。第一,司法是判断是非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必须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很高的道德修养,这样人往往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磨练,因此任命为法官时一般年龄较大;第二,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司法理性乃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技艺理性”。这种经验,需要从案例的研究、司法技巧的学习以及人情世故的通达中慢慢积累起来,这种对于法律精神的和人情的把握恰恰从法学教科书中是学不来的。第三,法官需要位于两造之间居中裁判,法律需要兼顾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是保守、平和、冷静和持中,而年轻人多易冲动、易偏颇,容易激进蛮撞、冲动、用情。而法官在庭审中感情流露往往会为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猜想,以为法官与对方同悲同喜是双方有过案前接触和交易,从而对判决的公正和可信度发生怀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恰恰是没有感情的。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法官判断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它对人世经验和社会阅历有着高度的依赖。法官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判断往往需要涉及人情冷暖,而离婚等案件更是要关系到诸多人生的体认,只有高龄的长者才能做出较为智慧的判断,而且判决也比较容易令人信服。因此,一个好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好的先知、好的哲人。第五,有利于审判独立。年长的法官更易获得尊敬,相对而言也不会轻易听命院长或地方行政首长的暗示和指令,从而能够更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理由在于,一方面,“无欲则刚”,年龄本身已经使年长的法官不太可能有升迁的机会,所以不必太在意“领导”的意思;另一方面,年长者往往更“顽固”,更重视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见解。
  反之,年轻人总容易让人想起“嘴上没毛,办事不牢”的古训,而让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来判断一个上百万官司的输赢,或者一个人住房的得失,一段婚姻的存续与否,更是让人难以放心。而事实上,刚才学校毕业的学生实践知识、社会经验和人生的阅历都十分有限,再加上年轻人的长项是倾向突出,片面进取,尽可能把某一方面的价值、利益“放大”到极端地步,这是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却是法官职业之大忌。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却做出比较片面和不周到的判断,特别是让一个未婚的法官去审理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子本身就有极大的讽刺性。此外年轻人正是成家立业的时期,结婚、买房、买车甚至攀比,都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在法官收入不高的现状下,过多的欲望往往会动摇年轻法官的立场,甚至导致腐败的发生。国外有“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之说,堪称一语道破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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