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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念对于我们理解合法性和人民主权有着深远的影响。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式的功能只是为了使政治权力的运作具有合法性。选举结果是获得行政权力的许可证,而政府必须在公众和议会面前证明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志形式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把社会建构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让人们在任何一种选择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建构活动的存在。政府之享有权力,成为不偏不倚的角色,不仅仅是经过在不同的领导力量之间进行选择,而且也依靠贯彻一定的政策。政府与其说是一个委员会,不如说是一种国家机器,它是自我管理的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分制的国家权力的顶端。话语理论还提出了另外一种理解:意见和意志具有民主形式,对于政府和权力机关依靠权利和法律作出决策而言,其程序和交往前提是最重要的话语合理化力量。合理化不代表就是合法化,但又不全是权力的结构化。行政权力只要一直都与一种民主的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联系在一起,就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因为这种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后来不仅左右着政治权力的运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规划了政治权力的运作。除此之外,只有政治系统还在活动。政治系统是一个依靠集体决策的系统,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则是一个范围极其广阔的感应网络,它们对整个社会问题的压力作出反应,并激发起许多意义重大的意见。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交往权力,它自身不能发挥宰制力量,而只能把行政权力的行使引导到一定的路线上来。
人民主权概念来源于共和主义对现代早期主权概念的吸收和转化。而现代早期的主权概念原来是和专制主义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是权力运作合法化的手段,被认为是权力的核心,可以凌驾于一切其他权力之上。卢梭把这一源于让•博丹(Jean Bodin)的思想转化成全体民众的意志,并把它与自由和平等的原始自我统治观念融合起来,从而使之上升为现代的自主概念(Autonomie)。尽管卢梭的这一做法具有规范色彩,但人民主权过去还是一直和体现在民众身上的意见联系在一起,当然首先是和那些在场民众的意见联系在一起的。共和主义认为,这些在场的民众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的载体:也就是说,这些民众是自主的,就此而言,他们是不可代表的。逐步形成的权力,其基础是公民的自决实践,而不是其代表的自决实践。自由主义用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对此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来自人民的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和同意,由具体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加以行使(比如德国基本法第22款第2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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