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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表达自由的价值更受保护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种通过网络画面进行批评的表达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文艺批评的文字表达方式。
  文字表达方式可以引用,也可以概括、综合批评对象的内容;用网络短片的方式必须要剪接批判对象的画面,没有这些画面,就难以表达作者的意见。极致而言,如果出于批评的需要,作者甚至可以把一部电影整个地回放,对其故事情节、演员表演、摄影、录音逐一批评,就像文字评论可以把评论的对象附在其后一样。我认为,这并不构成侵权。从评论的角度看,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不在于引用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有故意诽谤的事实发生。构成诽谤的要件是:向第三人故意传播虚伪的事实而致使他人声名狼藉。胡戈短片基本上没有虚构事实,而只是解构,并有适当夸张,总体上遵从了《无极》的故事情节。如果作者采用的是讽刺性的批评方法,法律上更宽容批评者采用拙劣模仿、扭曲、夸大、嘲讽等方式改编作品,就像漫画、模仿的艺术方法要以原型和素材一样。
  胡戈通过网络方式采用诙谐方法从事文艺批评,这完全是一种新的言论表达方式。
  如果司法机关对网络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发展趋势还不明朗时,就擅自作出侵权的决定,势必极大限制网络的表达空间,扼杀网络的创造力,这也是与宪法价值不相符合的。
  在民法层面上,著作权和商业利益往往比言论权有较高的价值,更容易受到保护。但是,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即使不说是高于著作权和财产利益,也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因为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
  只要两者不是在民法的层面上考量,而是拿到宪法层面上权衡,著作权益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充分证明经济利益受到实际侵害,也使他处于不利地位。
  当然,并不是说表达权在宪法上具有绝对高于名誉权或著作权的价值,宪法分析一定要融入社会情理,这是宪法价值判断十分重要的方面,也是与一般法律判断很不同的地方。就是说,法律适用常是死板而不容情。宪法的规范和价值是非常原则的,因而适用也是比较灵活的。它的适用一定要考虑社会情理。胡戈的“馒头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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