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表达自由的价值更受保护
蔡定剑
【全文】
在
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即使不说是高于著作权和财产利益,也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因为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利,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
很少有一个可能的著作侵权案,引起媒体如此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馒头血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情(认为陈凯歌导演不能以强凌弱,胡戈很有才,很多人同情他)、理(认为胡戈对《无极》恶搞得对,这种娱乐或批评也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势)、法(“血案”是否侵权)三个层面的问题。这个案子特别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因为很多网民认为,如果像“馒头血案”这样的东西被告到法院,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就意味着不但会扼杀像胡戈这样有才能的青年和这样的作品,减少娱乐和快乐;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网络表达方式和言论自由的空间将会受到压制。这才是广大网民最担心的事。
正是由于最后这一点,才需要宪法学者发表意见。
我注意到,在发表各种意见的人们中,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大多从感情出发倾向于同情支持胡戈;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搞知识产权专业的专家,更倾向于认为胡戈侵权。有的专家认为是侵犯了陈导演著作的完整权,有的专家认为只是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和复制权。很少有人认为胡戈的行为,能对陈导演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能否认定“馒头血案”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对该作品性质的认定。如果认为“馒头血案”是一个文艺作品,且侵害了陈导演的商业利益,则会构成侵权嫌疑。因为胡毕竟大量使用了陈的作品。所以,知识产权专家狭义地把它认定为侵权不无道理。问题在于,“馒头血案”从性质上说并不是文艺作品,而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作者由于花了高价看了《无极》而感到相当不满意,觉得这个剧本很有问题,情节简单而且荒唐,所以才对这个片子的故事加以解构、讥讽,以发表他对这个片子的观点、看法和见解,这完全符合文艺批评的特点和性质。
据《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是说,它作为文艺批评作品是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的。问题是有人说,这种引用太多了,超过合理使用的“适当”数量。《
著作权法》和它的实施条例都没有对“适当”引用加以量化,原则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显然,“馒头血案”引用的《无极》的画面都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问题的。在这种表达方式下,没有这些画面就不能表达作者对这一作品的批评性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