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一些新型强制执行手段,还包括拒绝给付、行政罚、行政刑罚、赔偿损失、强制征收等。
七、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而确定的。
行政强制执行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从侵害保留的原则出发,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遵循强制法定的原则;其次,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调控。
行政强制执行还有其他特点,还应该受到别的原则的规范,例如,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强制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执行的原则等 。但是,强制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1) 强制法定原则
强制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两个方面。
在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上,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规定强制执行权,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都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执行权。
在行政强制执行权上,又包括三个方面:
① 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③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
(2)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其调控的范围涵盖
宪法和行政法等一切公法。比例原则自身又包括三项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
具体到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必须衡量、兼顾的利益包括 :
① 应予执行的利益,即行政决定所确立的公共利益。
② 社会影响,这也是一种公共利益。
③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利益。
④ 第三人的利益。
⑤ 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本利益。
以上五种利益,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衡量和兼顾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如果没有平衡以上利益,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人民法院有权以“滥用职权”的规定,判决撤消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或者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通过对以上五种利益的考察,我们可以推论出,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
①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② 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
③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④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⑤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⑥ 行政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中止执行。
⑦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