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过,义务人必须容忍第三人的代执行行为。第三人的报酬请求权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付出。若义务人拒不付出,行政机关还可以就代执行费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执行罚主要表现为金钱形式(滞纳金),但还有一些特殊的执行罚形式。如:我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87条第2款规定:“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8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执行罚一般应用于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如交纳税金)或者不作为义务。不过,执行罚必须考虑适用的目的、效果,有些不作为义务(如停产停业)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因为既然是责令停产停业,就意味着若不能即时停产停业,就可能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3)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划拨、强制销毁。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由单行法律、法规根据行政上的需要另行规定。
由于直接强制相较间接强制更容易造成对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在适用上应该遵循由轻至重的顺序,只有在无法使用间接执行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代执行和执行罚的方法,仍然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时,才允许使用直接强制的手段。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领域逐步扩大,行政面临的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与多样化。面对此种形势,为了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和预期状态的实现,传统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暴露出很多局限性与不适应性。为此,一些国家针对不同行政管理的特点与需要,在传统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之外,尝试采用新的执行手段。同时,也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出发,尽量抑制直接强制手段的适用,根据间接强制的思路但又跳出传统的间接强制模式去寻求其他丰富多彩的强制手段,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外兴起的一些新型强制执行方式 :
(1) 撤回受益行政行为。
这主要是日本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方式,是指经许可、认可从事经营等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法令时,行政厅通过撤回或取消许可、认可,予以制裁,这种方式能够起到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效果。在美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中也存在着与此类似的手段。比如,当事人正在向联邦通讯委员会申请广播许可时,如其拒不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制裁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拒绝许可,来执行其所作出的制裁决定。
(2) 公布违反事实。
日本的违反事实公布,在美国称为“作为制裁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不遵守行政法律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开,依靠社会的非难来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违反事实公布本身不是对违法当事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但公布将导致名誉受损或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进而有可能间接带来经济上的不利,从而损害交易关系等。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当事人被迫履行义务。因此,公布违反事实也是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一个手段。当然,公布违反事实的实效性取决于违法当事人的态度以及一般居民、国民的反应。如果违法当事人并不介意这种对自己的谴责或批判,违法事实的公布的效果就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