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6条至
95条,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诸方面:
(1)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有两类:
①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被行政相对方履行,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法院执行;
②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该裁决,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授予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执行资格,主要是考虑到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完全可能不申请法院执行,以至于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一方的权益始终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2)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是: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
(3)申请执行的管辖
具体而言:
①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②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③ 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4)申请执行的文件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5)审查和裁定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①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②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③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受理和审查该案的法院内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ii.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混乱。根据拟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包括如下程序:
(1)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① 明确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
② 强制执行方式;
③ 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