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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律师制度之比较与思考

  美国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一样 , 从立法和实践都把律师作为具有高度职业特性的专业人士来要求和对待。美国法律规定 , 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 , 必须先读完另一大学专业并取得毕业文凭 , 然后在法学院学完三年法律课程并取得法学学位 , 再经过州律师资格考试 , 考试合格者再经品德核查合格后,才准予在该州当执业律师 .因此 , 根本不存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 , 只要是律师就必定是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当然 , 律师可以私人开业 , 可以应聘到政府部门当雇员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应聘到公司企业当雇员 ,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人们所说的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半数以上是律师 , 那是指他们在当总统或议员前曾从事过律师工作 , 但一旦担任公职 , 他们就不得再同时兼做律师工作 , 只有卸任后才允许依法重操律师职业。
  为保证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与国际律师业的发展惯例接轨 , 应当集中精力造就一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高度专业水平的专职律师队伍 , 建议在《律师法》中确立和完善专职律师制度 , 废除兼职、特邀律师制度。
  4.关于律师业务范围
  中国现行律师业务范围 , 包括诉讼、非讼、法律顾问、咨询和代书等业务。现在 , 律师业务范围有所扩大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众多新兴行业领域 , 如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期货交易等 , 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客户开展各种经济贸易活动 , 也增加了对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 , 毋须否认 , 由于种种原因 , 许多本应由律师承办的业务, 被人为地限制或转移了 , 致使中国律师抱怨、外国客户奇怪。比如 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 国际上包括在美国都是由商标律师办理的 , 在中国却规定只能由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承办 , 不准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再如 ,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成立办事处或投资建立独资公司 , 有些部门却不允许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 非得去请由有权部门批准的 “ 涉外经济咨询公司”代理 , 人为剥夺了中国律师依法执业的部分权利。这些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如不改变 , 那么 , 不仅严重影响中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差得太远了。
  美国律师业务范围之广是众所周知的 , 律师服务几乎到了无处不有的程度。律师业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 法制运作的重要社会服务行业。当然 , 美国律师业的发达 , 也受到美国社会制度本身的钳制 , 穷人得到的法律服务是很可怜的。美国前总统卡特曾公开指出 , 美国律师中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只是少数 ,90% 的律师仅在为10% 的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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