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公司法应注意与证券法的协调

  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其与证券法的协调性:
  其一,识别相关法律规范的性质。修改公司法时,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各自的宗旨、各自在实施机制的特点以及与各自规范体系的联系程度等,识别和划分公司法律规范和证券法律规范。根据这一标准,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有关独立董事的地位、权限和对公司的诚信注意义务等就属于公司法的范畴;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就属于证券法的范畴;在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制方面,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持有限制和表决权限制就属于公司法律规范,有关公司相互持股信息的披露就属于证券法律规范;在关联交易规制方面,有关控股股东、董事等在关联交易中的诚信义务、关联方的表决权限制及关联交易决议无效制度就属于公司法律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议决过程的信息公开就属于证券法律制度;如此等等。
  其二,将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剥离出去。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将其中的上市条件、上市暂停、上市终止等制度予以剥离,留待证券法修改时纳入证券法。在公司法修改与证券法修改不能同步进行时,可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等形式,确认剥离出去的证券法律规范的效力及其期间。
  其三,将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调整后,纳入公司法当中。在公司法修改时,将诸如独立董事的地位、选任、权限等制度,关联交易的构成、限制、责任等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和议决程序等等,纳入公司法当中,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公司法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