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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法应注意与证券法的协调

修改公司法应注意与证券法的协调


陈甦


【全文】
  公司与证券是具有天然联系的经济现象,这种经济上的天然联系也导致公司法证券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由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进程和证券市场的运行发展正处于交替进行相互促进的历史阶段,导致公司法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也存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现象。例如,公司法制定时,证券市场已有很大发展,但制定证券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为促进和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法中就规定了一些本属于证券法的法律规范,如上市条件、上市暂停和上市中止等;再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更高的要求,而现行公司法中却欠缺相应的制度规范,于是证券监管部门就制定了许多本属于公司法范畴的部门规章,如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决程序等,这些部门规章在形式上却归类于证券法范围。
  可能会有观点认为,只要具体的法律规范适当,其在形式上放在哪个法律文件中无关紧要。这可能是一个缺乏系统考虑的观点,在公司法修改时尤其要放弃这种观点。公司法证券法毕竟是两个独立的商事法律,其间的区别性大于联系性,修改公司法时应当注意与证券法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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