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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此类权利所其于产生的合同,一般具有特殊性,是基于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因而此合同内容仅针对该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权利如果发生转让,将会使合同失去其同一性或使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这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一般是指以下权利:
  第一,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这类合同债权是建立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不得转让,转让时常可构成合同解除的原因。
  第二,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合同债权。例如专门为教授特定人外语的合同,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此类合同的债权如果发生转让,将导致合同给付内容的变化,从而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因而基于此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让与。
  第三,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债权,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显然于债务人不公,所以不允许转让,只能就特定债权人而存在。
  第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主权利被让与时,从权利也随之让与,通常情形下,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让与。例如保证债权系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将失去担保性质,所以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成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该约定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方式,但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这种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在原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合同成立后单独为意思表示,但必须是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前,否则如果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再作约定,这种约定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禁止让与的第三人范围,可以是泛指,即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让与一切他人;也可以是特指,即指明合同权利不得让与某人或某些人。当事人一般应约定在合同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合同权利,也可以约定合同权利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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