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不应当设置担保条件,这是因为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股东多数不大可能拥有较大数量的资金履行担保义务,设置担保条件会实质阻却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正当行为;同时,鉴于大股东或经理人滥权情况严重,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供给资源贫乏,有必要向投资者放权,从而遏止公司控制者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董事会对公司利益维护的懈怠状况。
6. 关于诉讼费的规定。依据我国的现实经济条件,为鼓励中小股东通过提起派生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自身利益,应当根据公司的资本拥有量设置较低的收费标准。我以为,不区分公司的具体形态,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诉讼费为1000元;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费为5000元;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诉讼费为2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诉讼费为5万元。
7. 关于诉讼时效。第三人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时效应当与
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一致。公司董事、控股股东、经理人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如果被揭发,自揭发之日起为2年(与
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一致),没有被揭发的,自行为发生时起算,时效为5年。
8. 法律禁止起诉人与个别股东合谋通过派生诉讼敲诈公司管理层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与公司董事会合谋以虚假的派生诉讼阻却真正的派生诉讼,不得与律师合谋以派生诉讼为要挟,私下向公司或者被告索要金钱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关于穷尽内部救济手段
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公司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项成熟且必要的程序安排,其作用在于
充分实现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面对纠葛时实现信息和感情交流,寻求管理层和中小股东对公司
利益的一致维护行动,化解公司和股东之间伴生的冲突;当准备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全面了
解管理层的披露实情和解释后可能放弃派生诉讼,从而减少讼累;在中小股东的行动压力下
管理层可能接受建议,不得不通过某种方式或者提起诉讼恢复公司的利益,即使只能通过诉
讼解决也会在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诉讼事实的把握方面比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更加便捷、
扎实。
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它应当是法定的,是一种普通程序,
既不应允许随意免除(美国规定如起诉人有理由向法官说明启动内部救济程序是“无益的”,
法官可能豁免此前置程序),也不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任意加设阻却樊篱。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明显的嫁接裂痕,其与中国公司社会的融合步伐如同早期的传教士般那样步履蹒跚,时时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尽管在体制的安排上独立董事能够直接介入公司的董事会运作去实施监管。但是,从鼓励发挥其功能的视角考虑,如果公司在独立董事中设立了诉讼委员会,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请求可以向独立董事提出;股东也可以向监事会提出,因为监事会必须承担代表公司向侵犯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和董事、经理人提起诉讼的职责,而且监事会制度在法律的名义上是常规的存在。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受理内部救济请求的法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