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

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


江平


【全文】
  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对控股股东(尤其是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从被控公司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加以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加大控股股东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中股权过度分散,形成不了一个股东利益相对集中的管理决策集团,就会出现经理人员权限过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反之,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又会形成关联交易的泛滥,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被剥夺,其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公司实践中两种状况都存在,但后者危害更大,公司法修改时关注到其危害,在制度层面做出一些新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制度层面设计主要是三个:一是揭破公司面纱制度;二是次级债权制度;三是派生诉讼(代位诉讼)制度。第一项制度和第三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案例并在公司法修改中有所体现,而第二项制度则未写进去,那么,如何来看待次级债权的这条规则和理论呢?
  次级债权规则的称谓表述各异,它源自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Deep_Rock Doctrine),其理论称为“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 subordination),也就是限制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的行使,以免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人过于不公平。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的第262条提出了这项制度,其条旨用的是“控制企业债权公平居次”。“公平居次”显然是引用美国的“衡平居次”的用语。我认为用“次级债权”可能更通俗、更符合我国已有的相关制度和理论。
  台湾公司法369-7条的规定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台湾的这一规定应该是美国判例法中“深石原则”的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2条对此也有规定:“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说,次级债权就是其权利人在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以及求偿权(清偿顺序)有特别限制的一种债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