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救济——遏止暴力
婚姻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反映或求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些措施和手段,可以及时解救和遏止家庭暴力。
4、刑事制裁——惩罚暴力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三大利器可以适用:一是以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一定伤害程度,构成伤害罪的,可以按照伤害罪进行刑事处罚,并分别按照伤害罪中的轻伤和重伤的量刑幅度科以不同刑罚。二是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以残害、谋害等手段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常性、持续性实施家庭暴力,尚未达到一定伤害程度,不构成伤害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虐待罪。对于施暴者,可以按照虐待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二、认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明确
《
婚姻法》第
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这两部法律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又作出了具体解释,上述解释第
一条明确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应该说,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认定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且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