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法可治——六大利器可供使用
王礼仁
【关键词】家庭暴力 用法 执法
【全文】
家庭暴力有法可治——六大利器可供使用
——遏止家庭暴力重在用法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兼职教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法官 王礼仁
有人认为,目前家庭暴力日益突出,主要是法律不健全,缺乏应有的法律制度所造成的。因而,有相当多的人,把主要精力放在呼吁立法以及如何立法上,如要求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关注制定一部怎样的《反家庭暴力法》,等等。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并不是在于立法,而是在于用法,即主要是要善于用法和加大力度执法。家庭暴力之所以严重,主要还是人们不会用法,以及相关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大所致。因为,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来看,已经基本上适应反家庭暴力的需要。只要善于用法,加大力度执法,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一、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手段齐全
从我国现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看,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手段相当齐全,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六大利器:
1、离婚——摆脱家庭暴力
根据
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者,应当承担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他方坚持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这样,可以使受害者摆脱家庭暴力。
2、赔偿——补偿所受暴力
根据
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者,应当承担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受害者(即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施暴者赔偿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赔偿,在离婚后一年内,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些规定,可以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必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