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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

浅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


杨连专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既是静态和谐社会的独立评价指标,又是动态构建和谐社会的操作手段。同时,这六大特征又构成了四个完整的具有不同功能和价值的方面,即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 基础 核心价值
【全文】
  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讲话中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高度概括,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既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静态描述,又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态指导,还可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终极评价,认真研究其精神实质及其相互关系,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2005年9月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来华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发展,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很显然,民主法治居于六大特征的首要位置,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
  (一)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民主,即民治,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在制度化的民主中,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民主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民主的本质决定了:第一,人们无论从事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第二,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展示和平衡;第三,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而这些正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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