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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当好项目顾问

  第二是合理性 , 这是促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的重要条件。合同内容完全合法 , 但无法实际履行 , 那就等于纸上谈兵 , 毫无好处 o 因此 , 项目顾问也应该抓住合同的合理性问题 , 认真协助聘请单位予以解决。笔者曾接触一项与外商合资经营洗衣机生产项目的谈判 , 外商 提出 , 合营企业外汇不平衡时由中方申请地方外汇留成解决。律师作为项目顾问及时指出 , 根据我国当时法律规定 , 上述解决外汇不平衡的办法 , 是有一定前提的 , 即合营企业的产品应是我国急需的或可以替代进口的产品 , 而洗衣机不属于此类产品 , 因此不可能被批准用地方外汇留成来解决合营企业外汇不平衡的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 , 只有扩大产品的外销比例 , 以求得外汇平衡 , 使合同切实可行。双方经进一步谈判 , 达成了协议。
  第三是明确性。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 , 合同文字要准确无误 , 避免内容含混不清和用语模棱两可的问题出现。否则 , 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识在实际上不一致 , 会导致今后履行合同时出现纠纷 , 甚至使纠纷久拖不决 , 给双方都带来损失。例如笔者最近参加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谈判 , 招标合同在支付条款中规定 , 当合同货物交货后 , 招标方将 “ 安排付款 ”。律师作为承包方的项目顾问指出 ," 安排付款 " 是个十分含混的规定 , 今后会给承包方的利益造成损失 , 应该在付款期限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 使双方有章可循 , 避免今后引起纠纷 , 影响工程建设。 经承包方和招标方的认真协商 , 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 订立了内容明确的付款规定。
  第四是完备性。合同内容要力求完整无缺。一般说 , 引进外资合同 , 主要包括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由于中方企业负责人或主谈人比较重视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 , 因此作为项目顾问就理应更加重视法律条款 , 同时也应注意贯穿于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内的法 律问题。特别是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性条款, 项目顾问一定要协助主谈人同对方充分协商 , 力求做到严密齐全 , 平等互利 。以上述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为例 , 招标方在违约条款中只列明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 却只字未提招标方的违约责任 : 在合同生效条款规定英文文本为正式文本 , 不同意写上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对此,律师作为承包方项目顾问 , 明确指出 : 这样的规定, , 违反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也不符合合同完备性的要求 ,应当修改。合同生效问题 ,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合同 , 一般还都规定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何况本承包工程合同双方都是中国的企业法人 , 却只认英文文本为正式文本 , 排斥中文文本的法律地位 , 岂非咄咄怪事 ! 然而 , 招标方强调这是他们的 " 格式合同 " 的 " 格式条款 ", 不同意作任何修改。对此 , 律师当即表示 ,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承包方合法权益 , 即使本合同签字生效 , 也将向国家有关法制部门直接反映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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