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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链接知识产权纠纷的实务探讨

  另一种情况,如果个人用户免费上传作品,从网络发展的精神、信息资源共享的价值最大化和利益对价理论来看,他并没有“严重”影响作品版权持有人的利益,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利,显然不应为此付费。因为,其非组织性造成任意第三方要获取其上传作品需要支出时间和精力,即第三方很难像通过大型的搜索引擎那样轻易找到这种免费资源,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对价支付(针对版权持有人的作品被他人没有支付金钱的情况),即他为此支付了时间和精力,这也是现代社会的成本之一。反过来讲,实际上,这个时候即便允许版权持有人去追究个人用户的法律责任,由于个人用户数量的庞大和零散分布,它所支付的代价也远远大于其可能收获的利益回报。
  由第二种情况衍生出来的一种极端情况是,如果有网民“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通过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力量,专业性地大规模免费上传电影、音乐,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类似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这种来自单一ID地址的免费资源上升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例如30部电影或50首音乐,就可以认定它超出了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或严重影响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以至破坏了整个信息社会发展持续下去的基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侵权的认定转化为技术确认的问题。同时结合第一个问题中谈及搜索引擎公司的情况可以更容易解决这一问题,即如果搜索引擎公司遵守了游戏的规则,关闭指向有侵权嫌疑的链接,那么普通公众也很难知悉这种获取免费资源的渠道(即获得资源的隐性成本会增加)。
  具体如何区分这几种不同情况,换言之,版权持有人如何去发现有侵权嫌疑的个人用户,则是属于技术上考虑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类。
  事实上,面对网络的兴起、信息传播渠道的扩大和便利,每个利益主体应当做的不是相互指责、封闭,而是去积极探索可能的合作之道,寻求多赢的方式,满足各方有节制的需求。可以看到,在经历了众多的类似诉讼纠纷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商业组织)找到了各自的应对之策。
  2005年10月24日,国内搜索引擎代表之一中搜对外宣布,网民在中搜网站每成功下载1首MP3,中搜将付给唱片厂商1分钱(更多的具有开拓者的象征意味)。以中搜的流量,一年就需要向唱片公司缴纳500万元的费用。在此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转化成了类似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在唱片行业中起到了中间批发商的功能。
  而百度则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组织百度“泛音乐联盟”,将正版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联合起来,承诺今后通过百度下载歌曲,用户搜索出来的资源都是这些唱片公司的正版产品或搜索得到的链接都是指向由其授权的网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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