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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链接知识产权纠纷的实务探讨

有关网络链接知识产权纠纷的实务探讨


金磊


【摘要】网络时代,传统版权利益主体和新兴网络势力之间关于版权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链接和个人网络用户提供的资源下载,都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根据利益对价理论,按照各自不同的情况处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才是合乎网络社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趋势和长远要求的。
【关键词】信息链接 资源下载 知识产权保护 利益对价 法律责任
【全文】
  
  迅猛发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现代社会带入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获得发展与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与挑战。在传统版权保护主体与新兴网络势力之间,合作与竞争的矛盾格局更是错综复杂,近年来一连串有关网络链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是传统媒体与网络新贵在知识产权应用方面相互矛盾的冰山一角。
  总结这些争端的缘由,不难发现,在网络链接的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性的问题。认识这个问题,并探索最终解决矛盾的方式,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后网络环境下的IP保护提供有益参考。本文试图从有关网络链接的两个典型问题入手,分析此类矛盾的根源和网络链接主体的法律责任。
  问题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否要为他人借助其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以百度公司今年所遭遇的多起诉讼为例,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律师函,6月20日,EMI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该案在9月16日一审判决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被判赔偿原稿经济损失68000元。同日,百度对外证实,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索尼BMG、EMI百代、华纳、环球联手起诉其侵权……[1]
  分析百度之侵权纠纷,必须先认清侵权纠纷的实质,这是一个是有关成本支出和利益回报的问题。
  笔者在另一篇有关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文章中曾谈到:就人的本性而言,利益是最终决定其在商业行为中相互关系的力量。利益决定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角度,利益使人们考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而在人们付出一定的特殊劳动以后,每一个参与者都本能地要求得到利益回报,否则其参与的动力会受到挫伤,由此产生的懈怠和放弃则会导致其他参与者的可能利益回报难以获得或难以持续。反言之,当人们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获利时,显然也不能在法律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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