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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作品都是建立在创作产生之前的他人精神文明基础之上,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馒头血案》虽然是以《无极》为基础,但却与《无极》的剧情、结构、主题根本不同,可以被认为是“新作品”。特殊还在于,《馒头血案》采用了讽刺幽默的方法,对《无极》进行了评论(这一点,只要是看过《馒头血案》的人且对《无极》有所了解的人都会持同样意见)。
  以嘲讽手段对老作品表达意见和评论,国外的类似案例早有出现。
  美国,1994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漂亮女人》翻唱的一份判决(原告Acuff-Rose有限公司,被告康柏尔等人是某知名合唱团的歌手)中,认定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有营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权,判决原告败诉。《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L.122-5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4)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直接引用 耿胜先,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德国。《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新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无偿引用老作品。如果某一电视片段被原封不动地以嘲讽(德语Satire)为目的引用到另一独创性作品中,可以认为无偿使用。最高法院2000年4月13日判决:原告为电视娱乐节目“Der Preis ist heiss”制作方,被告为另一家有线电视公司。按照计划,被告推出了一周的批评嘲讽类节目,在节目“Kalkofes Mattscheibe” (总长1分25秒)中剪辑了58秒“Der Preis ist heiss”中的内容。法院判定被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且在判决中附了重要原因:“在新作品与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老作品之间,如何判定合理使用的时,应该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即一方面了解老作品、另一方面对新作品中智力成果的理解和肯定(Die Frage, ob in einem Fall,, in dem sich ein jüngeres Werk mit einer älteren, durch das UrhG geschützten Vorlage auseinander setzt, eine freie Benutzung vorliegt, ist vom Standpunkt eines Betrachters zu beurteilen, der die Vorlage kennt, aber auch das für das neue Werk erforderliche intellektuelle Verständnis besitzt,最初出自最高法院1993年3月11日“Alcolix”案)”;“引用的片子长短不是中心问题,主要是剪辑而来的片段是否在新作品中与其他部分形成了承上启下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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